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
為維護學校和幼兒園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,保障師生人身、財產安全,根據(jù)公安機關的職責,制定以下工作措施。
一、對發(fā)生在校園及周邊,侵害師生人身、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,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。
二、在校園周邊治安復雜地區(qū)設立治安崗亭,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巡邏,強化治安管理。
三、根據(jù)需要向學校、幼兒園派駐保安員,負責維護校園安全。
四、選派民警擔任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,負責治安防范、交通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,每月至少到校園工作二次。
五、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小學、幼兒園上學、放學時,派民警或協(xié)管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。
六、在學校、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完善的警告、限速、慢行、讓行等交通標志及交通安全設施,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劃人 行橫道線,有條件的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。
七、在城市學校、幼兒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置上學、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,方便接送學生車輛停放。
八、對寄宿制的學校、幼兒園,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(jiān)督檢查,對其他學校、幼兒園,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(jiān)督檢查,并督促、指導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。
各地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,認真履行職責。對違反上述,規(guī)定的,廣大人民群眾可向110舉報。